认证活动不够连续 尚无独立法律权利
老字号缘何屡遭他人注册?
有专家认为,最为直接的原因是商标和字号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受到商家重视。另外,在“酒香不怕巷子深”观念影响下,我国很多老字号的使用者怠于注册商标,导致其老字号被他人捷足先登注册为商标。
“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老字号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仅有部分关于字号的相关零散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学术理论方面,部分学者对老字号的保护做了些许研究,但大多学者是从经济学、管理学入手,研究主要集中在老字号的品牌传播、市场推广以及通过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来保护老字号的文化传承等方面。较少有学者从法律方面着手研究老字号的保护,即便是从法律方面着手,也主要集中在老字号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方面进行,系统研究的著作很少。
“还有,我国对老字号的认定一直缺乏稳定、规范、公信力强的认证。考察我国老字号的认证历史,1991年原国内贸易部在全行业中认定1600多家老牌企业。此后,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工作暂停了14年,直到2005年6月后中华老字号认定工作再次启动。正是由于老字号认证活动的不连续,导致商家对于老字号认证关注度不高。”刘俊海说。
“立法者和管理者对于商号的属性认识与定位的分歧,老字号(商号)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权利,也是造成老字号保护难的一个原因。”有专家认为,从基本属性上看,企业名称与商标一样,作为一种商业标识,是企业的无形财产,应当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实际上,将企业名称(商号)作为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来保护是国际共识,已经被多个国际公约所确认。在我国,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也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但是,目前国内通行观点一般将包含字号的企业名称归于人身权保护的范畴,而不是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的企业字号(商号)则没有独立的法律权利,加之我国现行的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导致包含老字号的企业名称可以在国内不同区域分别登记,这让老字号维权软弱。
老字号与注册商标的争讼,很大程度上还源于对这两种标志的认可机制与理念迥异。注册商标重在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而不考察标识在申请之前是否使用。理论上,申请在先原则要求申请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但在实践中,一旦这一原则被恶意利用,就容易发生商标抢注的情况。而老字号则重在使用,其认可取决于消费者的口碑和品牌的经营积累。
“目前法律上在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时无明确的法律界定,也是造成老字号屡屡被注册的一个重要原因。”刘俊海认为,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法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他人在先设定的权利”究竟包括什么?是仅限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是也包括企业名称权?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老字号很难对自身字号主张“合法权益”,从而在与商标权的对抗中处于弱势。
建立品牌保护体系 立法修法亟待突围
据了解,随着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杭州张小泉”与“上海张小泉”商标纠纷的出现,法学界对老字号与注册商标的讨论渐多,社会各界对老字号的保护也是呼声不断,纷纷提出要建立我国老字号品牌保护体系。
“要改变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多轨并行’的评定监管机制,建立‘多轨交融’的评定监管机制。”刘俊海说,诚实信用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道德底线,也是法律底线。维护企业的公平竞争权益,避免不公平竞争,应当是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共同的使命和责任。应该建立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老字号评选权之间的无缝对接和有机衔接机制,所有这一切的底线就是不应当侵害这个企业经过多年经营,被市场认同所带来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让“老实人”不吃亏。
专家建议,要完善老字号保护发展促进机制,建立全国和区域老字号保护发展专项基金,实现对老字号全过程、全方位的开发保护。
“立法部门出台相应立法,对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刘俊海建议,还要加大对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的意识。更要强化执法,严厉打击侵犯老字号商标权的违法行为,充分进行社会监督,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